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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不能得到双倍的工资补偿?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2 09:26:11浏览102次

阅读技巧: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简介:

2011年8月25日,朱志良至尚美家公司同一天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8月25日至11月31日,试用期为10月24日。

2011年10月1日,双方签订了另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

2012年9月28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

2013年2月26日,尚美家公司发出《关于给朱志良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通知》至朱志良,通知于当日送达朱志良。

朱志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但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双方于2012年9月28日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尚美家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赔偿。港闸区人民法院驳回朱志良诉讼。

朱志良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朱志良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朱志良再审申请。

决策原因:

关于尚美家公司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朱志良要求尚美家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朱志良未就此问题向尚美家公司提出异议,但尚美家公司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后,才要求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限期劳动合同。朱志良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将近一半的时间,然后又食言,违反了诚信原则。因此,**初的判断并不不当。

律师建议:

员工如欲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尽早提交,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果索赔是在签订固定劳动合同后提出的,法院一般会认为这违反了诚信原则,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默示放弃索赔。

法院认为:

关于2012年9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尚美家公司是否应支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朱志良两倍工资的问题。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选择于2012年9月28日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证据证明朱志良当时要求尚美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朱志良未对尚美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任何异议。但直到2013年2月26日尚美家公司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后,才提出将定期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双方于2012年9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朱志良劳动合同已履行了近一半的时间并反悔,违反了诚信原则。因此,原判决不支持朱志良将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也不是不适当的。

因为朱志良没有证据证明尚美家公司违反了法律并且没有与它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因此朱志良要求尚美家公司支付6880元,这不是没有与它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的公司的工资的两倍,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并且不应该被支持。

案件来源:

江苏省加利福尼亚州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朱志良、南通尚美家国际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与南通尚美家国际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无固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的定期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

(二)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组、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0年的;

(三)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连续订立两份定期劳动合同,并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不定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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