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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名存实亡。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2 10:10:04浏览133次

记者在**近的采访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不与劳动者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将已经工作了近10年的员工辞退,然后让他们重新录用,或者频繁地将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调换,使定期合同签订不到两次,甚至强迫员工签订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经常侵犯劳动者的权益(2010年1月6日《工人日报》)。

一些雇主不想与工人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这自然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因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就不存在劳动合同到期即终止的法律形式。根据《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才能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两倍的补偿金才能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工作的时间越长,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支付的钱就越多。

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直把工人当作临时工,企业可以更好地处理工人。这显然是对工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当然,也有一些雇主担心,在与劳动者签订了无限期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认为有了“保护伞”,他们可以混日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采取了许多手段,如招回老员工、更换调度公司等。这侵犯了工人的权益,践踏了法律的红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才的稳定性。它不想成为一些雇主的耻辱。在这方面,一方面要保护工人的权益。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而忽视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雇主不应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视为企业的负担。应该注意的是,没有固定条款的劳动合同不是违反规定的员工的金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无限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严格依法办事,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管理。

对于那些幻想侵犯工人权益的雇主,他们需要加强惩罚和监督部门。为了帮助工人维护自己的权利,工人也必须提高他们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对侵犯他们权利的雇主说不。不定期劳动合同制度等劳动保障制度不能名存实亡。相反,应该允许他们在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和促进劳资和谐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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