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2 14:40:04浏览156次
[基本案例]
田某于2017年8月27日加入公司,担任采砖工。2017年11月14日下午14: 30左右,申请人在车间工作时跌倒受伤。随后,申请人被送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总共住院17天。2018年6月8日,被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四会市。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1日出具的肇庆市肇劳鉴初[2018]1437号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9级,停工留薪期确定为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在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障。分配的形式是通过银行转账。平均月薪是3218元。
[仲裁裁决]
一、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待遇差额3878元,三级伤残补贴61142元(19月X321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15.8元(申请人两次停工留薪期间)
无薪5个月,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218元×7个月×12个月)1877.2元,经申请人批准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除外(1.5 月X 1877。2元)2815。8元),合计为67835.8元。
[律师分析]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续订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金额
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