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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时,国家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2 14:50:04浏览92次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1.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根据本单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支付一年工资的标准;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赔偿期限不受限制。

3.工资计算基数: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内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工资,一般包括小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所谓“**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础是错误的。

4.高工资劳动者的计算上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直辖市和设区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这里的《劳动合同法》只限制了高收入人群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普通工人没有限制。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直辖市和设区,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计算上限。

按工龄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按该地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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