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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2 15:00:04浏览133次

案例介绍:某用人单位的甲公司因乙方销售业绩不佳,拟提前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然后与乙方协商.经过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甲方给予乙方两个月的过渡期,两个月后办理辞职手续,但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交辞职信,并注明辞职原因为“个人原因”。乙方按要求提交辞职信并完成辞职手续后,双方就甲方是否应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

案例分析:笔者认为,甲方作为本案的用人单位,因以下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

2.本案中,甲方作为用人单位提出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于b员工提交的辞职信,只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才会根据单位要求,履行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因为如果b员工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他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单方面提前30天通知,无需征得a公司同意或与a公司协商,更不可能在辞职两个月后离开公司。对于拟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甲方,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支付第87条规定的两倍经济补偿标准的法律风险。因此,只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建议:

本案中,甲方作为用人单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原因主要是没有与乙方明确说明是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签订书面协议确认。如果双方都签署了明确的书面协议,**终的结果将完全不同。

因此,用人单位提前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规定相关事宜,并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否则可能给未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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