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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后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2 15:30:04浏览82次

劳动合同终止后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例如,员工A于2004年2月1日加入公司,并于2011年5月1日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800元;根据以上示例进行如下分析:

**种情况:企业解雇员工a,其离职前的平均月薪为2800元。企业应向员工支付报酬:(解聘前12个月平均工资)2800元×7.5年工龄)×2次=42000元;

问:为什么是7.5年而不是7年?由于甲方员工进出公司需要7年零3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到六个月,付给职工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职工一个不到六个月所以是7.5年。

问:为什么2800元*7.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一倍,而不是一年一个月?职工甲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企业不能确定辞退职工甲的理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给予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这个员工是两倍。

第二种情况:企业不辞退甲方,但与甲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向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即:2800元×7.5个月=21000元;

第三种情况:员工a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5月1日到期,企业不愿意与员工a续签劳动合同,企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员工的工作年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已存在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并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月1日起,支付给甲方的经济补偿金为2800元×3.5年。

案例四:员工甲的合同于2011年5月1日到期,员工甲不愿意与企业续签合同,因此企业不需要赔偿员工的任何费用,只需要领取员工甲的工资,办理辞职手续,并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

在以上四种情况下,请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甲方员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如果该员工的月工资高于所在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该地区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在计算员工a的经济补偿金或补偿金时,他的月平均工资只能计算为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399000元),即1200元*3倍=3600元。不能按每月5000元计算;(东莞市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为1200元);

2.如果员工甲的工资超过12年,只能按12年计算。

3.重点:如果企业愿意在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必须在到期日之前与员工续签合同。如果企业不愿意续签合同或员工不愿意续签合同,必须在到期日领取全额工资,并办理辞职手续。这决不能让他继续在公司工作。否则,公司很可能会从员工入职之初,而不是从一开始就面临双重薪酬或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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