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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续签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2 15:40:04浏览127次

公司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到期的定期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续订劳动合同条件,且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以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不定期劳动合同。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维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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