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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能终止的条件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2 16:40:03浏览100次

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四)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因此,如果单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就没有人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四)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但是,在过去,如果工人违反第01030139条,雇主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你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非法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对员工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四)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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