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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理由是什么?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3 10:04:52浏览80次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令或者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有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雇主和雇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工20人以上不满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职工的计划可以报劳动行政部门。

(一)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二)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因生产变化、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保留以下人员:

(一)与本单位签订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家庭没有其他职工,且有老年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赡养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款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招用新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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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才能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终止实验室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令或者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有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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