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7 16:10:05浏览68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无固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的定期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
(二)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组、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0年的;
(三)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连续订立两份定期劳动合同,并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不定期劳动合同。
因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视为一种法律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