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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谋出路是什么意思,职工没违纪开除不通知自谋出路职工的权益保障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07-31 17:00:11浏览119次

案例:

1995年7月,新工厂批准雇员李兴华走出去寻找自己的出路,并在1997年底返回安置点。2001年7月,李兴华返回要求重新安置,被告知他已于1998年8月被解雇,无法重新安置,并提交了《关于开除李兴华同志的决定》。该决定称:“李兴华自1995年7月以来一直没有上班,很长时间没有回来。他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他经研究后被解雇。”李兴华认为他请假出去寻找自己的出路,这得到了新工厂的批准。不存在“长期不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新工厂做出的辞退决定没有依据。提起劳动仲裁时,仲裁庭以超过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责令新工厂撤销辞退决定并予以安置。

试验结果:

在审判中,人民法院表示:1 .1995年7月,新工厂的一名雇员李兴华办理了休假手续,走出去寻找自己的出路。1997年底,他返回工厂重新安置,但由于合同尚未到期,他未能按时返回工厂重新安置。

合同于2001年7月到期后,他返回要求重新安置;2.李兴华未能按时返回工厂重新安置,因为合同尚未到期,但他于1997年11月中旬发回一份书面报告,要求延长假期,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3.1997年11月底,新工厂接到李兴华假期结束前要求续假的报告,但没有处理;4.1997年底,新工厂未能按时返回安置点,1998年8月,未经批评教育,决定开除李兴华;5.辞退决定作出后,在新*厂的公告栏上公布,辞退决定没有发给李兴华本人,也没有以其他形式书面通知李兴华;6.李兴华的主张没有超过法定时效;

判断:

新工厂在不违反纪律的情况下做出了开除李兴华的决定,并且没有将开除决定通知李兴华,因此该决定无效。新工厂撤销了开除李兴华的决定,并将其安置。

分析:

1.李兴华的主张没有超过法定时效。

在诉讼中,鑫*厂指出,李*华于1998年8月被辞退,并于2001年7月提起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公民权利的时效期间为2年”,李*华的诉讼请求明显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新工厂以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为由保护其权利的做法显然忽视了诉讼时效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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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我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开始计算”。李兴华在2001年7月返回要求重新安置时才知道自己被解雇,也就是说,他知道自己的权利在此时受到了侵犯。时效期限应从2001年7月开始计算,而不是从1998年8月开始计算。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新昌的请求,裁定李兴华。

二、新*厂开除李*华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依法撤销和安置。

当李兴华出去寻找自己的出路时,他履行了离开的手续。他未能按时返回安置点的原因是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因此,他于1997年11月中旬发回了一份书面报告,充分履行了工厂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新*厂以“请假外出,长期不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决定辞退李*华,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除名。”新工厂接到李兴华不能按期返回工厂安置的报告,要求续假,新工厂没有答复,以此为由辞退李兴华是错误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批评教育无效”,即企业只有在员工无故缺勤且批评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才有权做出解雇决定。李兴华已经履行了请假手续,并且没有旷工问题,因此不可能得出“批评后教育无效”的结论,也不可能做出开除的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解雇的决定肯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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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他在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投融资、合同债务、工伤、婚姻家庭等民商法和刑事辩护领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成功代理了500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专项服务,为数十家公司、企业和众多个人提供常年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深受当事人好评。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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