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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规则,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有哪些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4 16:10:02浏览107次

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发生,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有一定的原则要遵守。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的具体原则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有什么区别?今天,网站编辑为你整理并总结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回答你的问题。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劳动争议进行事实裁判,并就权利和义务做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劳动争议时,除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特殊原则:

(1)预先调解原则。

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先进行调解,一般禁止不经调解而作出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要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2)回避原则。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有法定回避情形不适合参加案件审理,或者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法定回避情形,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为确保裁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和第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并做出仲裁裁决。

(4)一次性裁决原则。这意味着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行一次性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区别:

1.不同性质的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性和公正性的双重特征。行政性是指仲裁机构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和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即组织构成为“三方”,在方针、政策和法规上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性意味着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决权,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将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权。劳动争议完全是司法性质的,具有最终的司法管辖权。

2.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的不同,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精华阅读: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劳动部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1996〕196号)中规定:“如果仲裁裁决不被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点击阅读

3.不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原则有:调解优先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性原则。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不同程序的劳动争议仲裁只是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结束。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上一级仲裁机构申请,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有二审。

一审诉讼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5.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60天。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后可以延期30天;的审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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