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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的管辖规定,劳动纠纷的概念与管辖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9 14:05:02浏览63次

由于一些因素,涉及劳动关系的双方将会发生一系列的纠纷。在不同的管辖区,有不同的管辖标准,从而解决不同地方的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不同而产生的争议也称为劳动争议。有些是既定权利的争议,即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既定内容的争议;一些因要求新权利而产生的纠纷是因工作条件的制定或改变而产生的纠纷。

1.属地管辖权

也称区域管辖权,是以行政区域为标准来确定劳动仲裁的管辖权,而区域管辖权又分为三种类型:

(1)一般属地管辖权

根据劳动争议发生的行政区域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别属地管辖权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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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提出声明异议或具有暂停效力的上诉时,提供证据的期限应从就声明异议或上诉作出决定的通知发出之日起计算。法律建议:您好,根据老《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即2008年以前发生的事件,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员工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并在一年的诉讼时效..点击阅读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职工不在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权

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类型的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例如,在中国境外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2.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地区的普通劳动争议;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的重大劳动争议。

3.移交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无管辖权或不便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移交给有权利或方便审理的劳动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提交上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4.指定管辖区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管辖权的争议,应提交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协商解决,并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5、外国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的被告因合同纠纷或其他产权纠纷被提起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可由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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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法律的两个问题刘追索劳动报酬案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人:刘被申请人:北京市某煤矿一、基本情况刘谋于2008年7月8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向北京某煤矿支付拖欠工资14300元、经济补偿金357..点击阅读

因此,如果中国公民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在中国境内履行,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4款的精神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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