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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终局裁决情形,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0 22:09:02浏览120次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法律的两个问题

刘追索劳动报酬案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人:刘被申请人:北京市某煤矿

一、基本情况刘谋于2008年7月8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向北京某煤矿支付拖欠工资14300元、经济补偿金3575元,经济补偿金25%。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9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并做出了最终决定。结果,北京一家煤矿向刘一次性支付工资、生活费和经济补偿金7358.83元。与此同时,仲裁裁决指出,该裁决对北京的一个矿山是终局的。如果北京某矿山有证据表明本裁决属于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第1款第4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30天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刘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他未能在期限内提起诉讼,该裁决将具有法律效力。刘接到裁定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某煤矿也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刘的诉讼后,以刘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决定于2008年10月27日终结审判。当时,刘在某区人民法院的诉讼仍悬而未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裁定北京某煤矿应向刘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共计7303.5元。收到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二。讨论问题从上述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来看,在劳动争议仲裁最终决定的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中,有两个程序性问题需要讨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最终裁决应适用于要求获得劳动报酬的案件,即“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争议金额应根据请求的金额或裁决支持的金额确定。

2.最终裁决作出后,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也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在这种情况下,在基层法院结案之前,中级人民法院应该终止审判还是暂停审判?

三、问题分析:

问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清楚这个问题。只有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9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终局裁决。这个问题也不清楚。在上述案件中,刘的要求为13,457.5元,裁决支持为2,683.5元,而当刘申请仲裁并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时,北京的“当地12个月最低月工资标准”为9,600元。这样,在适用最终裁决时,有争议的金额被确定为,如果所请求的金额是准时的,则上述情况不受最终裁决的约束;如果仲裁委员会支持的金额是准时的,上述情况以最终裁决为准。在申请最终裁决时,争议金额应根据索赔金额还是裁决支持金额来确定?在实践中,有以下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索赔额为准。原因是:一方面,申请人的索赔金额是争议的金额,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支持金额只是法律自由裁量权的金额,而不是争议本身的金额;另一方面,民事诉讼中的争议金额以索赔金额为准,劳动争议仲裁也应以索赔金额为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对裁决的支持程度为准,理由是设立最终裁决制度符合法律的初衷,即限制雇主滥用上诉权,保护工人的利益。最终裁决只对雇主而言是最终的,如果工人不满意,他们仍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和社会资源的节约,因为最终裁决的适用范围在裁决支持量的基础上相应扩大。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主张劳动报酬的申请人是劳动者,并且在实际仲裁中很少有裁决支持超过所请求的金额。为了保护工人的利益,应尽可能多地适用最终裁决。事实上,最低工资标准将定期调整,这可能会导致工人申请时的最低工资标准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时的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异。如果争议的数量是根据裁决支持来确定的,那么裁决时的最低工资标准自然会优先。

问题2:这一问题实际上是劳动争议最终裁决双方进一步行使救济权时法院工作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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