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2 08:20:05浏览77次
[关键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服务提供者因服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服务接受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2)京审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
原告陆某,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桥沟湾乡。
被告张,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盘镇。
2011年,张因为要修理房顶,便聘请鲁为他操作绞车,将修理房顶的生产材料和工人从地面转移到房顶。陆某操作吊机时,吊机超载,吊机上的钢丝绳因达到更换周期而未更换,导致吊机从空中坠落,伤了陆某的脚。鲁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共计4.2万元。
被告人张要求赔偿。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投诉应当写明投诉人的姓名、职业、地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被告(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点击阅读
[试用]
靖边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陆某与被告张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张作为用工单位,应向用工单位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生产工具。本案中,张提供的绞车钢丝绳不符合安全标准,是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作为劳动者,原告陆某未能按规定操作生产工具,这是其自身受伤的另一个原因。因此,陆某和张某各自承担50%的原告损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15、16和3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1万元。原告的剩余损失由自己承担。
[评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确定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之间的过错程度。为了准确判断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之间的过错程度,我们必须首先了解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1.服务提供商的职责和义务。
二、职工的职责和义务。因为在劳动合同中,服务提供者只向服务接受者提供自己的服务,服务接受者应向服务提供者提供完成服务的必要条件,如工作场所和生产工具。因此,作为服务接受者,首先要为服务提供者提供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为服务提供者安全顺利地完成劳动任务创造条件;其次,劳务接受者还应为劳务提供者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生产工具;三是告知服务提供者生产工具的使用和操作方法,使服务提供者能够安全、熟练地完成服务任务。如果服务提供者因服务接受者未能履行上述义务而遭受损害,服务接受者可被视为有过错。
在明确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的相关义务后,要确定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的过错程度,首先要考虑服务提供者是否未能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服务接受者是否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如果损害是由于一方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的,则未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