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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的九个答复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4 21:05:06浏览84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竞合的九件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雇佣关系是狭义的雇佣关系,不包括《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关系。 第11条第 (1)款和第12条分别规定了雇员和劳动者在就业和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之间不存在竞争。

如何理解《劳动法》第25条第4款

如何理解《劳动法》第25条第4款。根据研究,本文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在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关系,但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关于“公司司机称该车辆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吗?”

就此问题,经研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2月3日(2006)刑字第17号《意见》精神,该车系贵公司司机所有,与贵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对“统一第三方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第12条和《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均认可了第三人可以对工伤侵权进行赔偿,受害人可以获得双倍赔偿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06)12号批复重申了这一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了这个问题后,社会保障部门的同志和一些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应该采用补充补偿模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起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过程中组织了一次关于这个问题的示范会议。

社会保障部门和一些学者认为,对这类问题的补偿应该是一种补充模式。也就是说,工伤发生后,受第三方侵害的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要求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但最终得到的赔偿或补偿仅限于实际损失,不得超过其遭受的实际损害。原因有二:一是工伤保险具有赔偿功能,侵权损害适用填平规则,采用补充模式符合公平原则。

第二,采用补充模式,所有工伤员工的补偿待遇基本相同。如果你能对第三方侵权造成的伤害获得双倍赔偿,那么一般的伤害处理和第三方造成的伤害处理就会有很大的区别,从而产生新的不公平。

也有许多学者认为第三人可以获得双重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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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的相关待遇,同时没有规定第三人应当扣除第三人侵害的工伤赔偿,也没有规定工伤基金或用人单位的追偿权。地方性法规的补充规定违反上级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二,侵权赔偿法难以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生命和健康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也不存在赔偿问题; 第三,无论项目是否重复,获得一份或多份拷贝(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工伤待遇)都不会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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