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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怎样的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6 14:05:02浏览69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发生了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为了帮助您了解相关规定,com编辑了一些材料。欢迎你阅读和理解它们。一、法院应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3、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原用人单位发生追索养老、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险费的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驳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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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聘用、调动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这里所说的劳动争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录用公务员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这里的调动纠纷主要是指国家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要求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纠纷。这里所说的劳动合同纠纷,主要是指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与国家行政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事业单位与..点击阅读

当事人不服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予受理;

2.虽然不是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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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仲裁时效从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开始计算。在仲裁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限中止。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点击阅读

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天期限为由作出了书面裁决、决定或驳回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超过申请仲裁期限,且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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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1996〕196号)中规定:“如果仲裁裁决不被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点击阅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合格为由,作出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审查,主体确实不合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的裁决,纠正原仲裁裁决的错误,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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