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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劳动争议的特有原则概括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3 20:10:03浏览103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劳动争议时,除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特殊原则:

(1)预先调解原则。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先进行调解,一般禁止不经调解而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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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要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2)回避原则。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有法定回避情形不适合参加案件审理,或者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法定回避情形,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为确保裁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和第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并做出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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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次性裁决原则。这意味着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行一次性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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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他在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投融资、合同债务、工伤、婚姻家庭等民商法和刑事辩护领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成功代理了500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专项服务,为数十家公司、企业和众多个人提供常年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深受当事人好评。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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