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1 20:09:05浏览96次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法律制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劳动合同当事人认为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损害后,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的法定期限。它是一种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的法律制度,即丧失了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可以分为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通常的期限是两年。
就特殊限制而言,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情形,诉讼时效为一年。涉外纠纷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我国法律规定的最长时效是20年。
诉讼时效为“一年”的情况有:
请求身体伤害赔偿;
销售不合格商品未申报的;
拖延或拒绝支付租金;
存放的财产丢失或损坏。
诉讼时效为“二年”的情况有: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公民权利的期限为两年。
劳动诉讼时效计算
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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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侵权行为已经过去了20多年,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当事人自愿超过诉讼时效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限中止。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履行义务的协议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限应重新计算。
如果规定按小时计算工期,则从规定时间开始计算。如果规定计算期以日、月、年为基础,计算应从第二天开始,而不是从第一天开始。
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其他法定假日,则假日的第二天应为期限的最后一天。期限的最后一天是24点。有营业时间的,停止营业的期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