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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9 08:15:02浏览60次

12、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根据《劳动法》第68条的规定,雇主有义务为工人提供职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技能;在劳动关系中,服务提供者有责任提高自己的技能。另一方只接受他提供的服务,不干涉他的职业培训。

13、主要待遇不同。除了工资,劳动关系中的工人也有保险和福利;劳动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领取劳动报酬。

14.雇主有不同的义务。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于国家的干预之中。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规定了许多强制性义务,如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不得通过协商改变。劳动合同的雇主一般不承担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同意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同意上述内容。

15.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由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报酬具有分配的性质,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它是不完全的,不直接随市场供求状况而变化,其支付形式往往被规定为连续的、定期的工资支付(一般是按月、有规律地);因劳动合同获得的劳动报酬,按照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它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大多是一次性即时结算或分期分批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则),商品价格与市场变化直接相关。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而不是以实物和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报酬的支付方式是货币形式和按月支付。在劳动合同关系中,报酬可以用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也可以分期或一次付清。

16.获得报酬的优先权是不同的。在劳动关系中,工人获得的报酬用工资表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得的报酬是劳务费,属于一般债权

17.违约引起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因不履行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不仅包括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的工资,拒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给予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动合同产生的责任只是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18.保护时间不同。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劳动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35条,即两年。

目前,劳动仲裁的上诉期限为60天。

19.纠纷以不同的方式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后,应当先由劳动机关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一种前置程序,但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后,双方可以通过诉讼或协商解决。

20.合同履行过程中伤亡事故的处理是不同的。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工作的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只要不是由劳动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即使是由劳动者的过失造成的,也应认定为工伤。无过错原则适用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即使雇主没有过错,也应该对工伤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工业事故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劳动关系。劳动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动服务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过错方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即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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