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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规定,国家劳动法律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9 20:20:03浏览102次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还有其他情况吗?我们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接下来,小系列。com编辑了一些关于如何在国家劳动法中终止劳动合同的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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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挥或者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经事先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工20人以上、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二)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劳动合同变更后,企业发生生产变更、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后,仍需裁员的;

(四)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形势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保留以下人员:

(一)与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与无固定期限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三)家庭无其他职工,且有需要赡养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应当通知

(一)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未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告知工会原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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