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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四种情形,劳动案件举证责任倒置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9 20:55:03浏览56次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举证”,这也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然而,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在许多情况下,这一原则不能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因此,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一般证明原则的例外,被越来越多的应用。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种基于法律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不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另一方当事人应为某一事实的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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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仲裁员,然后等待受理通知书。一个?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两个?提交劳动仲裁的材料。1.申请表。申请书一式三份,..点击阅读

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这一点,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一定的个人依恋,这使得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平衡工人和雇主之间的利益,中国的劳动立法倾向于保护工人以抵消这种实质性的不平等。特别是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由于许多证据都是由雇主持有的,因此工人往往很难或不可能获得这些证据材料。因此,工人证明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公平原则,根据劳动争议的性质、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为了实现举证责任的“平等”,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合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如辞退、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决定辞退、解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主张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应当承担加班存在的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如果雇主不提供,雇主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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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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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发包人管理的,发包人应当提供,发包人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良后果”; 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调查核实的,仲裁庭应当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不能提供与用人单位管理的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如果雇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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