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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失性辞退的几种情形,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10-30 08:10:02浏览94次

关于无过失解雇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时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雇主的原因,也包括劳动者自己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困难、亏损或业务收缩所致;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创新等引起的工作条件的变化也是可能的。可能导致使用它们的工人数量下降;后者是由于雇主采用自动化或新的生产技术后,原来胜任的工作不胜任,或由于物理原因。该条规定了因客观条件变化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目的是保护工人,为工人找到新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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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解读一、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基本情况。1987年,中国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成立了由劳动..点击阅读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医疗期间是指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期限,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里,医疗期是指工人在停工期间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并根据其服务年限和其他条件支付病假的时期,而不是工人治疗其疾病和受伤实际需要的医疗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在医疗期间有权接受治疗和休息,不得从事劳动。然而,在医疗期满后,工人必须工作。

如果劳动者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雇主有义务调动他的职位并选择他力所能及的职位。劳动者不能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致使劳动者不能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本人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这样工人们就能及时从心理上为再就业做好准备。

二、工人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这里所谓的“不称职”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是,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工人没有从事某一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任务。此时,雇主可以为他们提供职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还可以将他们转移到胜任的工作岗位。这是雇主帮助工人适应工作岗位的义务。如果单位已经履行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称职,即劳动者在单位不具备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30日发出书面通知的前提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提高劳动强度,不得以劳动者不称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一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这里所说的“客观条件”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需的客观条件,以及因自然条件、企业迁移、兼并、企业资产转让等不可抗力而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条件。在上述情况下,为使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必须根据变更后的客观情况协商变更合同,直至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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