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11-17 13:35:02浏览92次
案例:
安徽某公司正处于基本建设阶段,但尚未投产。2011年5月,由于项目的筹备和生产,公司聘请李牟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双方建立了兼职劳动关系,同意兼职的月薪为100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2月17日,公司与李牟某签订《劳动服务协议》,约定李牟某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年薪36万元,按月支付,并约定其他权利和义务。
在此期间,公司没有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2012年3月,公司停止施工,李2012年1月至3月的工资未支付。李某起诉法院,要求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双倍工资等。法院裁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月工资。安徽某公司于2011年6月至12月向李某支付了两倍的月工资,并于2012年前三个月补发了9万元的工资。公司还应在当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为李某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其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来源:)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雇主应建立一份雇员名册,以备将来参考。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就业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就业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个雇主和同一个工人只能同意一个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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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规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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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