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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模式的选择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12-07 13:55:01浏览139次

近年来,中国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但是,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能满足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法》的实施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探索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特别是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一、对现行审后仲裁方式的评价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当事人不愿申请企业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必须由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后,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不要求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启动仲裁程序,而另一方当事人则被动地被迫参与仲裁。这种仲裁具有民事仲裁和行政仲裁的双重属性,不同于民事仲裁和行政仲裁,属于强制仲裁。在一定程度上,它也符合劳动争议的特点:1 .仲裁机构的半官方性质被用来代替仲裁机构的纯粹民间性质,参与仲裁的强制性被用来代替参与仲裁的自愿性。劳动行政部门熟悉劳动关系和劳动管理的专门业务,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处于中立地位,领导劳动仲裁,促进劳动争议的公平处理。劳动争议双方存在分歧,大多数申请仲裁。强制雇主参与仲裁程序可以防止雇主拒绝仲裁,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当工会力量薄弱时,尤其如此。2.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三方原则”。

劳动仲裁机构中的政府代表是通过适度干预劳动仲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工会和用人单位的代表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可以说服争议双方相互妥协,缓和矛盾,避免矛盾激化,有利于劳动争议的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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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仲裁作为诉讼前的必要阶段。这可以将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从管辖范围中分流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但是,从发展的角度来看,目前的审前仲裁模式并不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最佳选择,其诸多弊端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来:1 .“一裁两审”的程序安排环节过多,程序过于复杂。

这种程序性安排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快速解决,增加了处理劳动争议的成本,尤其是劳动者的负担;这也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和不必要的严重后果。与此同时,由于缺乏法律援助资源和工会组织对起诉义务缺乏明确的支持,受漫长的程序安排拖累的是弱势工人,而不是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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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仲裁机构虽然具有独立的准司法地位,但与行政权力密切相关,难以摆脱行政权力的干预和影响。目前,仲裁办公室具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劳动行政部门职能机构的双重职能。这就很难保证劳动仲裁机构作为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3.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联系并不令人满意。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不以仲裁裁决为依据,通过判决改变仲裁裁决结果的比例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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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指令和住所,工作指令的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2、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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