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1 10:30:04浏览106次
一、培训协议及服务期限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支付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这种情况应该很容易理解。为了培养一个成熟和合格的工人,雇主付出了大量的财力、精力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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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合格后,职工必须在单位工作一定时间,以体现培训的价值。但是,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届满前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自然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情况下,工人因违反培训协议或服务期协议而被追究违约责任。最典型的情况是,飞行员因提前终止合同而被航空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培训费,而且他们往往得到过高的补偿。
关于劳动合同在服务期届满前终止,以及用人单位要求补偿培训费的问题,有人可能会问:如果劳动者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应当补偿所在单位的培训费,那么,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届满前因违纪、违规或犯罪被所在单位辞退,劳动者还需要补偿培训费吗?答案是肯定的。如某电器公司与刘X签订培训合同,同意公司委托电子工业学校对刘X进行培训,公司向学校支付培训费,并同意刘X毕业考试合格并被公司录用后有义务为公司服务五年。本合同签订后,公司为刘x支付培训费和生活费用人民币28900元,2005年8月1日,培训结束后,公司与刘x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但五个月后,刘某因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被公司开除,同时被要求赔偿培训费及生活费26395元。因为刘X没有自觉付款,公司向法院起诉了他。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刘某违反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视为违反双方服务期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刘某被判处向电气公司赔偿26,395元。
第二,关于保密协议
保密义务是履行合同本身的要求,如《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和信用意味着严格保守彼此的秘密。此外,保密义务不仅体现在合同期限内,而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仍负有保密义务。这在合同法中被称为后合同义务。例如,《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关于离开公司后的保密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我看来,在离开公司后的任何时候,劳动者都应该严格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直到该信息被业内人士所知晓。
换言之,保密义务是法定的
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所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因此,所有符合这些特征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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