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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违法是否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案是否属劳动争议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1 19:45:02浏览62次

原告胡锡林,男,193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医生,住石城县横江镇杨迪管理区。

被告杨迪卫生中心,地址:石城县横江镇杨迪管理区街。

法定代表人:黄Xyun,总裁。

案例:原告是当地个体诊所的医生。因为他从事中医多年,他有一定的中医技术和经验。1997年3月,被告聘请当时66岁的原告为我院医生。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说明了月薪。2004年7月,原告在工作时,突然中风。当时,他去被告的办公室治疗,然后去其他地方治疗。然而,原告并未康复,失去了继续工作的能力。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要求医院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和医疗期间的工资,但医院拒绝支付。在此期间,原告还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拒绝受理,因为这不是劳动争议。因此,原告于2005年10月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承担各种费用。鉴于上述情况,关于法院应如何处理,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原告的申请没有得到支持。原因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退休和退职暂行办法》,限制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和工作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办法》规定,男性应在60岁后退休。本案中,虽然原告具备从事医疗的身体条件和继续工作的能力,但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不再有资格订立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规范和保护。根据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各种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种意见是,最初的请求是合理的,法院应该支持它。原因是原被告和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虽已过退休年龄,但完全胜任中医工作,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国务院颁布的《退休和退职暂行办法》规定退休年龄为60岁,但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法律没有明确禁止60岁以上的人参加工作,也没有明确规定60岁以上的人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如果工人仍有完全工作能力并自愿参加劳动,且雇主自愿雇用他们,他们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应通过《劳动法》进行调整和保护。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连*秦石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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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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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投融资、合同债务、工伤、婚姻家庭等民商法和刑事辩护领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成功代理了500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专项服务,为数十家公司、企业和众多个人提供常年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深受当事人好评。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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