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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的区别,欠款纠纷与劳动争议有什么区别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3 09:30:03浏览91次

案例:2003年5月,冯被聘为总公司总经理,并担任公司一个地区分公司的经理。2004年1月1日,总公司与冯等人签订协议,规定冯的工资为固定工资加总公司净利润的15%。2005年11月18日,冯与地区分公司签订了《分红确认书》的复印件,地区分公司确认2003年欠冯5万元,2004年欠冯15万元。2005年11月,冯某离开总公司,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精华阅读: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

所谓劳动仲裁诉讼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两种特殊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做出判决和裁定,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劳动争议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强制执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推荐阅读:劳动仲..点击阅读

2006年春节前,地区分公司给冯某返还奖金1万元。双方发生纠纷后,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总行及地区分行按《分红确认书》向其支付所欠股息19万元。

结果: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冯被聘为公司总经理。根据双方约定,“冯的工资按固定工资加总公司净利润总额的15%计算”,可以看出,三方在《分红确认书》中约定的分红计划实际上应该是公司给予冯的福利、业务提成或奖金,属于工资范围。因此,产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本案应首先通过劳动仲裁,法院在劳动仲裁之前对此案没有争议。经审理,本院认为,聘任冯为公司总经理,按照约定提供劳动,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地区分公司与冯某就应获得的分红达成明确协议。付款纠纷后,冯某因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被告所在地区分局仍欠冯奖金19万元,该笔款项已结清,应予退还。由于被告的地区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设立的公司,即被告的总公司,应承担清偿不能履行部分的补充责任。根据法院的判决,地区分局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冯支付奖金19万元。

分析:

根据本案事实,冯受雇于两家被告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两家被告公司根据相关协议向被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2003年的奖金5万元和2004年的奖金15万元。双方还确认在《分红确认书》支付上述两笔奖金。应当认为双方就上述劳动报酬的支付达成了明确一致的协议。虽然双方因付款发生争议,但争议的19万元奖金此时已转化为债务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雇主拖欠工资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中其他纠纷的,视为劳动报酬拖欠纠纷,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根据该规定,本案中的两家被告公司主张本案为劳动争议,应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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