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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争议案例,孕妇劳动争议案例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3 09:35:01浏览59次

孕妇劳动争议案件

程小姐(化名)于2008年1月13日加入上海一家公司担任营销经理。2008年1月31日,双方于2008年1月17日至2009年1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至2008年3月17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程小姐的月工资为7000元,试用期为6000元。双方在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中约定:“未经批准,公司一年内旷工三天以上,连续迟到或早退三次,或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三次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2008年3月12日,公司向程女士提交了一份《通知》的书面材料,内容为:“在试用期内,您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迟到了七次。其中,有连续三次迟到。这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

精华阅读: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有多久

一、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有多久2008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和起诉及其适用的规定为《劳动法》。《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点击阅读

根据劳动合同,公司决定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将于当日生效。请于2008年3月14日18:00前办理辞职和交接手续。”本《通知》的内容已经公司工会同意。

程小姐实际上一直工作到那天。

程小姐于2008年2月26日被诊断为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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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孩子出生于2008年10月10日。

2008年3月27日,程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双方从2008年3月12日起恢复劳动关系。仲裁支持了程小姐的请求。如果公司拒绝接受,它将向法院上诉。

该公司声称它采用了电子考勤。根据电子考勤记录,从2008年1月17日至3月12日,程小姐旷工9天,迟到8次。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错。为证明上述主张,本公司提供了2009年5月29日上海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公证内容为程女士任职期间的电子考勤记录。

该公司还在2008年2月提供了薪资表,但薪资表与该公司声称程小姐未上班的说法不一致。与此同时,该公司向法院申请查明程小姐的电子出庭记录后来是否被修改。

程女士辩称,公证书的公证内容仅为2008年5月29日公司服务器上的考勤记录,电子考勤记录可随时修改,因此公证书的内容不予认可。同时,程女士提交了电子考勤软件开发商网站的公证书,证明电子考勤的内容可以由系统管理员或考勤管理员随时修改。

经法院向电子考勤软件开发商了解,公司确实有权随时修改任何员工的考勤记录,但可以通过技术鉴定查明程小姐的考勤记录是否已被实际修改。因此,法院要求该公司在限定的时间内预付2万元的鉴定费,以查明案件的真相。但公司不同意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支付评估费用。导致识别失败。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2008年3月12日公司与程女士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作为雇主,公司应该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公司提供了程小姐的考勤记录,但考勤记录与公司提供的2008年2月程小姐工资单上的考勤记录不一致,程小姐提供的证据证明该员工考勤记录可以在公司使用的考勤管理系统中删除。因此,虽然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已经经过公证,但仍不足以证明程小姐有严重的违纪行为,可以立即终止,这是非法终止合同。程女士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是正当的,应当是正当的,因此,法院裁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从2008年3月12日恢复至2009年1月16日。该公司拒绝接受上诉后,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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