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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福利性分配收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进行监督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3 09:50:03浏览68次

原劳动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1995〕218号)规定:

1 .企业劳动、会计机构或劳动、会计人员的企业工资、收入等实施内部监督。

2.企业的劳动和资本、会计机构或劳动和资本、会计人员将不接受不真实和非法的工资内外收入证明;记录不准确和不完整的证书应退回,并要求纠正和补充。

3 .劳动、会计机构或劳动、会计人员不得处理违反国家规定的劳动工资、补贴等收入和支出。为制止和纠正无效,劳动、会计机构或劳动、会计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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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单位必须在接到劳动、会计机构或劳动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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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资金、会计机构或劳动和资金、会计人员对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向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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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资本、会计机构或劳动和资本、会计机构或劳动和资本、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机关报告,但也承担责任。

4.企业必须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瞒和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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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

广东佛山

广东汉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经常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代表劳动者要求工伤赔偿、职业病赔偿和辞职经济补偿)等案件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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