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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辞职可以要求单位给予哪些经济补偿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4 15:10:01浏览61次

网友问:你好!我是一家港资企业的员工,应该说是一名质量主管。我从2004年8月到2006年5月第一次加入我们公司(自愿辞职),从2006年10月开始我第二次加入我们公司(我被要求回来工作,因为没有合适的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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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三月份的基本工资是3100元/月,四月份我的老板突然来了。四月份我把基本工资降到了2500元,并要求我签合同。当时我拒绝签字。我已于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辞职。公司能给我任何补偿吗?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律师回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月工资。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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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之后,你有权向你的老板索要两倍的薪水。

如果你以雇主不签合同和拖欠工资为由终止与雇主的劳动合同关系(辞职),你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雇主,你可以要求雇主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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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为《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金按每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不满六个月,劳动者将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的5个月的双倍工资。此外,你在2006年10月重新进入该单位已经一年零六个月了,因此该单位必须向你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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