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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9 14:12:03浏览60次

从绵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获悉,他们最近审理了一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某员工在工作中未能通过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辞退该员工,但公司工会建议给该员工一个机会,那么该听谁的?员工李某某将此事提交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李与一家大型超市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定期劳动合同,并同意李的工作是肉类部门的负责人。2013年2月至11月,李肉品主管部门在超市不定期检查中,连续三次发现过期未下架或生产日期打印错误的肉品。根据超市内部管理规定:“生鲜部(含肉类部、果蔬部)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失误,将与部门负责人解除劳动关系”,超市决定与李解除劳动合同。但超市人力资源部告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时,工会的意见是:“处理过重的,给个机会改正”。经研究,超市未采纳工会意见,仍以李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李的劳动关系,并再次通知工会。解散通知书已依法送达李。李不服,向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超市未经工会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

李投诉工会不同意,超市无权解除劳动关系。超市辩称超市的规章制度是合法产生的。李入职时,不仅参加了员工培训,还收到了含有规章制度的《员 工手册》,熟悉了超市的规章制度。由于李的行为违反了超市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超市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依法有效解除与李的劳动合同。

经审理,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超市解除李劳动合同,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同时,超市还履行了第43,《劳动合同法》条规定的通知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告知工会理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工会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工会原因”不是工会审批,只是征求意见的程序。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超市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超市认为工会提出的不同意解除的理由不成立的,仍不影响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据此,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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