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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签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9 16:09:02浏览144次

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范围和条件有哪些规定?雇主应该如何应对这些情况?等等,边肖会在下面告诉你。

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应对措施有哪些?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对策;

(1)概况:

情况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期的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订立劳动合同的,或者试用期满后,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属于违法解除。

场景2

劳动者在依法与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内,未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这里的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对策: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法定条件以合法方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保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后的工作记录、考勤记录和工作交接记录,并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收到劳动者口头解除通知的,还必须记录劳动者解除通知的时间和原因,并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否则发生争议,用人单位难以证明解除的时间和原因。

(2)特殊情形:

现实中还经常出现劳动者不告而别的情况,导致用人单位措手不及,那么面对劳动者不告而别,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呢?

对策:

1.书面告知劳动者,限期复工,并告知其将按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按违章处理;

2.通过直接送达、邮件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劳动者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3.劳动者逾期不复工的,应当书面通知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告知赔偿金额,并将书面通知送达劳动者,有工会的用人单位还应当通知工会。

二、以上方法是针对有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是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合理,并已公示告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没有生效的规章制度,那么没有规章制度的单位怎么办呢?

1.书面告知劳动者,限期复工,逾期不上班的,视为自动离职;

2.书面通知劳动者限期前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告知赔偿金额。书面通知的送达方式同上。

3.职工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范围和条件:

(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条件: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雇主遭受损失;

(3)用人单位的损失是由劳动者违法辞退造成的。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应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

(2)法律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动部法[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用其费用; (二)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按协议办理; (3)对生产、戏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也有管理义务和责任,应当在直接损失范围内,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行决定。

4、用人单位如何讨回劳动者给其造成的损失?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很难追回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对此,雇主如何将损失降到最低?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良后果。”

(2)对策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保存与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损失相关的证据,一旦发生争议,将有证据支持其主张。用人单位需要证明的具体证据包括:工资、考勤记录、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收到送达书面通知、邮寄名单(邮寄名单中详细列明了邮寄文件的名称)、宣布送达的报纸等。

综上所述,在日常就业中,用人单位要不断学习劳动法规,规范就业,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增强证据意识,重视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避免陷入“用人难”的困境。比如这篇文章说的是如何处理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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