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买方违约不来解除合同,合同违约解除合同方式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9 16:30:03浏览56次

最近在烟台开发区工作的女职工小牟遇到了这样一个尴尬的问题:2014年6月23日,她申请一家设计公司的设计师职位,填写申请登记表时,小牟在“怀孕”一栏填写了“否”。但是,入职后,小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她跟公司说的时候,没想到领导大着脸,要求解除她跟小某的劳动合同。

入职后被确诊怀孕

2014年,刚刚大学毕业的小牟在烟台开发区找到了一份设计师的工作。小牟正好是这个专业的毕业生,很高兴能找到专业对口的。同日,小某通过面试,被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三年劳动合同。

小某告诉媒体,由于男友和她都是本地人,打算毕业后结婚,父母也都默许了。然而,令小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她刚入职一个月就被医院确诊怀孕6周。她刚来的时候并没有隐瞒怀孕的事,而是如实告诉了公司。

“领导了解情况后,不但没有处理,反而以申请时故意隐瞒怀孕事实为由,解除了与小某的劳动合同。”肖某表示不满,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有性别歧视

由于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给予了很多保护,一些企业会在招聘过程中对女性候选人的婚姻状况和生育情况进行调查,优先考虑未婚女性。这就催生了职场中的隐性婚姻和隐性怀孕。那么,如果女职工在被录用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婚姻或怀孕情况,是否构成法律欺诈?

根据该法,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女职工。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只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内容,用人单位无权调查与履行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婚姻生育情况,劳动者也有权不告知。

因此,即使隐瞒自己的婚育状况,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的婚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并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决定性影响,否则劳动者的隐瞒行为不构成法律欺诈,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媒体了解到,维权的小牟在求职时并不知道自己怀孕的事实,因此不存在用人单位所鼓吹的故意隐瞒。同时,小某正在应聘设计师职位。从这个岗位的工作内容和绩效要求来看,他的怀孕应该不会对单位是否录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用人单位将就业条件设定为未婚或者未怀孕的,提高了女性的就业标准,设定这一条件是违法的。

因此,本案中,设计公司称肖某存在欺诈行为,没有依据。公司以欺诈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因此,市劳动仲裁处依法作出裁决,撤销了公司对肖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