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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9 16:36:03浏览65次

佛山首例工作10年以上工人赔偿案

在公司连续工作13年,已经具备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工人胡某等的是《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复印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裁定,该单位违法,应赔偿11万余元。

据报道,胡自1995年以来在佛山一家公司工作了13年。直到2008年1月28日,胡的公司以合同期限于2008年2月17日到期为由向胡发送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对此,胡认为,他在公司工作10年以上,公司没有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解除了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于是,他向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年终奖等。共计15万多元。因判决及一审判决对胡不利,胡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劳动者协商,也未询问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合同,而是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据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公司因胡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其支付赔偿金11万余元。

法官的陈述

单位不能主动为工人选择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本案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佛山市首例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的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有权选择是否续订劳动合同以及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单位不能主动为劳动者做出选择,否则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限期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二)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革后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劳动者连续订立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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