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9 16:51:01浏览88次
2007年7月1日入职X公司,2008年6月初收到口头通知无故辞退!
2008年6月30日被正式辞退。没有签字,但是有资料确认一年
现在我想提议
要求如下:
1.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双倍工资补偿!2000元*6=12000元
2.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申请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2,000
3.11个月没买赔偿!400*80%*11左右=3520元
现在想知道我的胜算。
律师的回答:
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第二项和第三项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公司非法终止公司,因为给你发补偿金而不是代通知金而没有给你缴纳社保,你只能要求缴费。除了不能支付失业救济金的情况,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其他的补偿只能支付。让律师来处理。
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直辖市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