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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三期女职工,解雇三期女职工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9 20:51:02浏览74次

摘要: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怀孕、分娩或者哺乳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

案例回放

付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约定:付承诺一年内不结婚不怀孕,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切责任由付承担。傅怀孕了,在合同期内生了一个女儿。傅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公司请假,A公司不允许,并以旷工为由与傅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裁定,甲公司应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傅支付孕期、产期病假工资。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五大行为严重侵害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合法劳动权益:一是制定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二是以保护“三段”女工为由,跳槽降职,变相发工资。 第三,降低保费基数。 第四,流动人口被排除在生育保险范围之外。 第五,年假被女职工病假抵消。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女工的合法权益。

法官建议

加大对用人单位落实保护女职工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救济措施,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完整的法律支持。同时,女职工应及时了解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六懂法网小编提醒您:

如何保障女职工权利

 (一)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的活动,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对于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允许上夜班;工作时间要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工作时间内的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六条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帮助和补偿。

(三)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的,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怀孕时,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分娩,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费用由原医疗基金渠道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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