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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合同如何赔偿,解除合同医疗补助金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9 21:36:02浏览151次

受伤人员解除合同如何支付补贴?

争议焦点

徐是本市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2003年8月,申请到该企业工作,在第二车间担任操作工,与企业签订两年劳动合同。

2004年12月下旬,许在工作中受伤。2005年6月初,徐恢复健康,后来上班。2005年8月中旬,徐劳动合同到期,徐主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立即表示同意,并为徐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随后,徐要求企业支付工伤医疗补贴和残疾人就业补贴。企业不同意,徐多次与企业协商不成,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受理案件。

庭审辩护

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期间,徐认为:本人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现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企业应当缴纳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企业尚未缴纳的,要求企业缴纳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认为徐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是徐本人提出的,企业其他费用已经支付,不能再支付徐的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不同意徐的请求。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徐因工负伤,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最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徐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向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人就业补助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定:企业应一次性支付许工伤医疗补助费和残疾人就业补助费。

个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因工负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最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8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同时,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8条:“工伤职工被认定为5级、6级伤残(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以下待遇:经工伤职工提议,工伤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人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次补助标准合计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个月;对于六级伤残,是25个月。”

由此可见,徐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企业应向徐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费和残疾人就业补助费。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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