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07:27:02浏览77次
小张与A公司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工资1000元,转正后2000元,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甲公司以小张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小张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1.试用期最长为两个月
2.试用期工资应该是1600元
3.第47条规定的赔偿
4.第87条规定的双倍赔偿
5、第四十条规定的“支付”(指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即以支付货币代替通知义务)
因此,肖要求甲公司支付600元600元=两个月试用期1200元,一个月工资差额1000元,半个月补偿金1000元,双倍补偿金2000元,“代同金”一个月工资2000元,共计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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