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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09:09:02浏览137次

2013年9月,闫进入济南某电子制造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安排员工常年加班。加班时间一般每天2小时左右,一个月总加班时间45小时左右。今年8月,公司接到一批订单,要求员工每天加班3小时,以赶进度。颜某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了公司的加班请求。订单完成后,公司辞退了违反加班安排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严。近日,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款12400元。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的休息权受法律保护。《劳动法》第41条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健康的情况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本案中,公司未能与颜某就加班达成协议,然后以此为由与颜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

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严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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