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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岗,合同到期公司提出调岗合理吗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14:30:04浏览107次

2009年4月,郑在费县一家白酒公司担任销售代表。劳动合同规定,郑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600元,另加销售退货金额的2%作为提成,双方每年续签一次劳动合同。2010年2月,公司以郑连续两个月无销售业绩,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通知郑解除劳动关系。经仲裁,该公司起诉至法院,称根据公司规章制度,郑不称职,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制度在订立合同时已向郑公示,郑未接受培训或调整。

经审理,法院认定,郑与该酒类公司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郑不称职,但未能对其进行培训或调任。终止合同的理由不充分,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郑,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法院裁定,公司根据郑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了2600余元作为提前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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