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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伪造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伪造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16:21:02浏览74次

员工可以通过伪造简历解除劳动合同吗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情况”; 第20 (2)条还规定,以欺诈或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在了解用人单位招聘条件的情况下,虚构工作经历,隐瞒客观事实,可以达到被录用的目的。从法律角度看,其行为可视为欺诈。劳动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共识”行为,而这种“共识”在劳动关系中的突出表现是,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都能满足对方要求的条件和要求,这必须是客观的。一方一旦虚构自己的条件,必然会误导另一方,使对方的意图无法体现其自愿的意图。所以,如果用人单位被欺诈欺骗,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当然无效。具体办理方面,用人单位不应以“解除”的方式办理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以劳动合同的“成立”为基础的。在确认双方合同“成立”的基础上,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处理。但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王的欺诈行为,从一开始就不成立。因此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是由仲裁或法院裁定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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