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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不签字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1 10:42:02浏览109次

某公司员工苏某去当地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当他看到超市里两只精致的钢笔价值600多元时,苏某正准备向服务员询价,却发现没有服务员在场,于是偷偷把钢笔放在怀里,匆匆离去。他的行为被超市的监视人员抓住,并立即被超市出口处的超市保安抓住,移交给当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拘留了苏。两天后,苏被拘留的消息传到了他的工作单位。单位领导认为,由于苏被拘留,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解除苏的劳动合同。

拘留一周后,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苏某实施行政处罚,将其释放。从看守所返回后,苏不服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撤销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最后,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支持苏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予撤销,并立即恢复劳动合同的主张。

本案焦点:员工被拘留后能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依法追究劳动者刑事责任”,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因为,如果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者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该职工一定是犯罪分子,而可能只是涉嫌犯罪的人,经审查不一定构成犯罪。经审查不构成犯罪的,其司法机关应当宣告无罪。此时,劳动者返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是无效的解除合同行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苏便是处于这种境地。

本案表明,用人单位在处理涉嫌犯罪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必须等待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才能处理,否则会因处理不当而引发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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