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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法院判决该怎么办,法院判决后对方还是没给钱怎么办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1 10:51:01浏览63次

某运输公司以赵等六人私分公款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六人拒绝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某运输公司起诉单县人民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发现,本案中,赵等六被告人有完成任务后分配剩余收入的行为,也有收钱上交收入的情形。事件发生后,六个人交出了他们所有的钱。在被告赵等六人与某运输公司签订的"标的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形式为:风险抵押金额度合同。包装死基地,确保上交,多奖少付。因为合同里没有约定票价可以私分。六名被告私分车费的行为明显违反其岗位职责,属于违规行为。但是,被告人赵等六人的行为不具备《责任追究办法》第九条“违法行为数额较大,认错态度不好”的情节,但属于“违法行为数额较小,能够积极理解和纠正错误,并退还赔偿”的范畴。它没有对装置造成“重大”损坏。因此,被告赵等六人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岗位职责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违反某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度:“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此外,原告决定解除六被告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适用于2008年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业职工管理规定》:除按照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处理下列行为之一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私自收票,截留私人收入……”该《规定》早于《责任追究办法》实施,六被告赵与某运输公司签订的《标的合同》第六条第六项规定:“严格遵守总行的专业管理制度和规定。如因责任严重影响工作,按公司《责任追究办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显然,处理涉案被告适用的规章制度应该是《责任追究办法》。原告主张2008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管理规定》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驳回原告与赵等六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二审后,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对于公司自身经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利益带来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但法律在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也对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规定了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以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这一权利,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判断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时,就实体而言必须满足的条件是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是一般违约,我们认为劳动合同不应该轻易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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