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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1 19:54:02浏览141次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纠纷发生后,许多劳动者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数这样的劳动者咨询过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院。为此,仲裁庭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争议发生后,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维权。

案例:王女士于2010年1月3日在某公司求职,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公司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女士在公司工作期间实行年薪制,年薪15万元。原则上她每月按年薪的一定比例支付8000元,年底一次性付清。年薪包括其他绩效奖金和加班费。但2010年6月2日,公司解除了王女士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接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时存在分歧。

公司表示,由于王女士只工作了5个月,所以应以每月实际工资8000元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在这5个月中,王女士未能完成其应承担的技术项目任务,未能获得计入其年薪的奖金。但王女士坚持以12500元(即15万元/12)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分析: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劳动者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本案中,由于王女士只在公司工作了5个月,月薪8000元,不到12个月,不可能知道王女士在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王女士在公司工作期间实行年薪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年薪15万元计算。

但是可以看出,公司和王女士在规定薪酬和报酬的年薪制方面有很多不足之处。比如在年薪制中,每月按年薪的一定比例发放8000元后,剩下的54000元(150000-800012)应该如何发放,公司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计划。因此,用人单位和员工在采用年薪制的薪酬分配方案时,必须制定具体、详细的年薪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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