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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2 08:36:01浏览51次

离开国企后,周女士在上海一家商场做了六年多的店员。合同年年签,7月底到期。前几天店长通知不续签合同。周女士认为自己在商场工作这么多年,经理说不招就不招。至少她应该给点经济补偿。商店经理拒绝赔偿。周女士听朋友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在商场不同意付款。我该怎么办?

楠楠告诉周女士,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周女士经济困难,只能要求单位给予有爱心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的终止往往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可预知的,是劳动合同效力的提前终止,可能给双方造成损失。因此,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时,员工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补偿。但是,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同的。员工一般都能预见到合同的终止。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具体日期不确定,毕竟一旦满足条件,终止效力立即发生。因此,《劳动法》并未将解除劳动合同视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件。

但并非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都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给予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此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与本条例相应的终止条件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应的终止合同补偿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不能与终止条件重合,否则该协议无效,双方仍可将其视为合同终止。

除以上之外,根据南南的理解,对于因劳动合同终止而离职的员工,部分用人单位会根据自身的传统和经济条件,主动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做法在国外比较普遍,国内一些外资企业也有类似做法。员工离职时,企业CEO与员工握手并支付离职费,形象地称为“金握手”。在我国,即使当地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支付解除合同的赔偿金,但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这部分费用,这部分支付也是有效的。当然,如果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的,按照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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