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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补偿,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有补偿吗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2 16:30:03浏览111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的一年里,这个问题已经成为

劳动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人们对这一条款有不同程度的质疑:经济补偿是否应该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期限如何计算?如何理解本段的规定?

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经济补偿应该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终止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情况与《劳动合同法》之前一致,赔偿期限一并计算;如果在《劳动合同法》中添加,则只计算《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补偿期。

在实际案例中,会有很多情况,那么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才能合理、合理、合法呢?

我们先来看这个案例:陈骁于2005年12月1日加入一家公司,该公司与陈骁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

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2008年11月30日合同终止,公司将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规定不适用于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根据以前的规定,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陈骁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将不由雇主支付。陈骁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1月30日到期,固定年限为11个月。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薪酬基数按陈骁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的12个月平均月薪计算。

第二种情况:2008年7月30日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新老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将根据陈骁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8年7月30日的工作年限(两年零八个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结合上述两种观点更为公平合理。但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即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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