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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到期公司解除合同怎么赔偿,撤销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6 21:57:02浏览138次

终止合同并不总是有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000年5月,罗先生进入深圳一家机械公司工作。2001年5月,罗先生被派往公司上海办事处工作。同年9月,他被任命为办公室主任。2002年6月,机械公司与罗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

2002年2月26日,罗先生作为一家机械公司的代表与广东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当时合同没有加盖双方印章,事后也没有更换,导致机械公司与广东公司发生纠纷,机械公司依靠诉讼追回对方欠款。在中间,机械公司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金钱。

2002年10月,罗先生就自己的失职和未能按照公司规定行事写了一份自我批评。同年10月5日,罗先生还因失职承担了部分费用,给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罗老师于2OO2年10月12日书面向公司确认,上海办事处这几天因为自己的粗心大意,频频出错,要求公司给他改正的机会。然而,机械公司并没有原谅他。2OO2年11月2日,公司以罗先生屡犯错误、严重失职为由,向其发出书面辞退通知。

罗老师认为自己写了一篇自我批评,也承担了一些经济损失。公司还辞退了他,这是违约,应该给他经济补偿。他提出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罗老师与机械公司的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合同期内,罗先生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属实。罗老师给机械公司造成了损失,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无需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虽然罗先生已经写了检讨并赔偿了经济损失,但他不能否认自己的纪律处分。因此,罗先生认为公司认为他被无故解雇是不合适的。

延伸阅读:《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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