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7 15:09:02浏览104次

 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法定情形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在劳动合同订立后未完全履行前,因法律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终止有两个条件:1。合同终止有法律原因的;2.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单方或者双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故意解除,法定解除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故意解除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解除合同。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通知对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解除生效。

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消灭,或者双方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履行,不得不消除的情形。从法定解除情形来看,劳动合同的解除不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单方或者双方做出任何意思表示。只要有法律事实,劳动合同就依法自行解除。

2、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法律程序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不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可能导致劳动合同非法解除,使当事人预期的解除效果无法出现,甚至承担与预期相反的相应赔偿责任。比如劳动者单方辞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通知劳动者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劳动者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履行告知义务。虽然通知义务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如果劳动者的人身受到威胁,则不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

但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不履行法律程序的法律后果。但是,一些地方性法规有相应的补充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并协商办理解除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事宜。”3、劳动者、用人单位的主观方面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时,不仅需要法律原因,还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单方或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两者缺一不可。

劳动合同终止时,只要有法律事实,劳动合同就依法终止,无需一方或双方表达意思。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不同劳动合同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依法确定,并非所有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分段计算,即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届时依法确定。

劳动合同终止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合同法》第46条对这一问题做了新的规定,如用人单位不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利益。但根据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原则,如果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在2008年1月1日后支付经济补偿金,则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应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