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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时解除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7 15:42:02浏览112次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就业相关法律法规问答

1.工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第42条规定,公民有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渠道,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创造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所有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应当以国家主人的姿态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鼓励公民从事志愿劳动。国家为公民就业前提供必要的劳动和就业培训。

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职工休息和疗养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宪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交劳动争议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劳动法》用人单位聘用女员工有哪些规定?

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雇用员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妇女就业或提高妇女的就业标准。

3.什么是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需要遵循哪些原则?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4.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以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部分确认无效的,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法律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试用期的?

《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的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6.雇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l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资格,经过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具备劳动资格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应当优先录用。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但《合同法》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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